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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中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情況是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過錯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醫療事故具備的五個條件
醫療事故具備的五個條件如下:
1.發生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內的醫務人員。
2.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正常的、合法的醫療服務中,由于醫療過失或者過錯,導致的病人身體健康的損害。
3.醫療事故必須是醫務人員治療護理過失造成的病人身體健康的損害。
4.病人的身體健康損害后果已經發生,不是可能發生。
5.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必須與病人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必須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