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找法網特邀嘉賓律師:懷向陽。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經營過程中,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經人民法院判決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判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完畢后股東故意抽逃資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東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說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誤導利益相對方的。
3、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自己優勢地位,濫用職權操縱公司決策、經營,用公司與債權人進行交易的表象,掩蓋股東、實際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經營陷于困境后,將優質資產轉移另行組建新公司,新設公司脫殼獨立經營,來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公司法第二十條、六十四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中有著相關規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