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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我也要連帶還債嗎?
袁女士:離婚前,丈夫劉某借了30萬元用于經營企業,對此我并不知情,但他經營企業掙到的錢是用于家庭生活。離婚兩個月后,我接到法院傳票,債主要求我連帶償還前夫所借的這筆款項。請問:我有義務還債嗎?
★**王小晶律師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等情形除外。”本案,劉某所借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所借款項30萬元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是用于夫妻雙方都認可的企業經營活動,并且企業的經營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你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版權所有,文章已發表于江蘇省發行量最大的綜合性期刊《莫愁》雜志社《玫瑰空間》手機版5月22日【探案說法】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