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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條件下才能實施強制拆遷
以下條件才能實施強制拆遷:
1.屬于超期臨時建筑和逾期不改違章建筑的;
2.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
3.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
4.征收人已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周轉房的。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
強拆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被強拆直接提起訴訟的期間為六個月。因屬于行政訴訟,并不適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大體如下:
1.違建認定;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
3.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
4.公告并送達;
5.行政復議或訴訟;
6.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8.送達;
9.行政復議或訴訟;
10.復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
11.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