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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棄的子女不需要贍養生父母,《民法典》規定父母的遺棄,就是他們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那么法律意義上的撫養和贍養義務也隨之轉移到孩子的養父母身上,就是說這個孩子對養父母有義務贍養,有繼承權利。對親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也沒有繼承權利但在法律和血緣上仍是父子,母子關系。所以在法律上,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后可以不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
二、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后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后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
三、子女沒能力贍養父母的,可以讓其他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