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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個途徑:一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二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裁決。簽訂協議離婚時,如果對財產處理不當,會引發離婚后遺癥,令當事人煩心倦目,陷入官司糾身的漩渦。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增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也呈不斷上升的趨勢。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魏妮娜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雖然雙方在庭審時均表示無夫妻共同財產,卻在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發生財產糾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
魏妮娜律師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結婚要慎重,而離婚也必須慎之又慎,避免沖動離婚、草率離婚。在處理財產、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問題上,要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向律師和法律人士咨詢后,慎重作出決定,爭取合理地一次性解決,避免后遺癥的發生,否則不僅自己郁悶,還會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