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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該不該向對方索要分手費?在一段感情中付出了金錢時間,結果最后兩人一別兩寬,難免會有不甘心的情緒。所以,很多人會在分手后向對方索要分手費作為補償。現代生活中,婚戀自由觀念深入人心。但由于性格愛好、經濟利益等原因,戀人分手、夫妻離異現象時有發生,有些人分手快樂,再見還是朋友,有些人分開時死纏爛打,索要“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甚至以不雅視頻來威脅、恐嚇對方,索要巨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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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戀愛分手后索要“分手費”算不算敲詐?
魏妮娜律師解答:
“分手費”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基于男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產生,通常在生活中用于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戀愛、婚姻等關系解除后,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產或精神損失。根據《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具備下列條件有效:意思表示真實( 男女雙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無償給付,一方愿意接受);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魏妮娜律師補充: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雙方自由戀愛,均無配偶,約定因戀愛終止而給予的“分手費”一般有效。如果雙方同居、戀愛,但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一般認定“分手費”的約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系遭受“單身”欺詐,而有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該分手費系賠償損失的,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