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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利益的不斷分化,民商事案件蜂擁而至,當事人對訴訟效率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囿于證據立法的疏漏和訴訟觀念的缺失,各級人民法院大量采信單位提供的證據來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但是,由于單位作證這一新生事物的獨特性和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對單位證明作為訴訟證據的收集程序、作證形式、效力判定和采信條件等的理解參差不齊。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單位證明的證據效力如何?
魏妮娜律師解答:
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盡管表面上看類似于證人作證的行為,但由于是以其記載的內容發揮事實證明作用,其性質上屬于書證。無論制作主體是否具有社會管理職能,這種書證均與公文書證無關,類別上屬于私文書證應無異議。究其內容,證明文書一般記載的是描述性的內容,故可以將其理解為報導性文書。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魏妮娜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對于單位證明文書,在有疑義時,可以對單位以及負責人和經辦人進行調查核實。這種調查核實證據與調查收集證據不同,是法院審核證據的內容,與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同,不受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的需要,在認為必要時要求制作證明文件的經辦人員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不能形成內心確信時,可以理解為有傳喚制作材料的經辦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這里的傳喚經辦人出庭作證,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傳喚,但仍然是調查核實證據的性質。出具證明文書的單位以及制作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對于證明文書的真實性不能形成有效的心證,該證明材料也因其真實性真偽不明而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