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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病假工資標準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基數計算,沒有勞動合同的按照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醫療期時間的長短和按照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到百分百。
【資料圖】
北京市病假工資標準如下: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于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患病期間,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扣付工資,但工資的扣付須遵守法律,法律規定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依據病假請假的時間來計算扣工資的比重。
提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