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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如下:
1、土地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2、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形式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