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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予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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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應當寫明:
1.申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的工作崗位;
2.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3.希望獲得批準的請求;
4.申請者的簽名;
5.以及提出申請的時間等內容。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法律快車提醒,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