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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本罪行為對象包括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特定免稅貨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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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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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為人對于走私的對象其內容是不明確的,主觀上存在“概括的故意”, 即無論走私什么都在行為人的故意范圍之內,則以實際走私對象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但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走私具體對象的故意,實際走私對象與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一致的,應按認識錯誤處理。
第一,行為人具有犯輕罪的故意但是卻造成了重罪的結果的情形,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而走私,結果卻走私了淫穢物品或者文物。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二,行為人具有犯重罪的故意,但是卻造成了輕罪的結果的情形,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核材料而走私,結果卻走私了普通貨物、物品,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卻沒有產生核材料被走私的結果,連走私核材料的客觀危險性都不具備,所以,不能僅僅根據其主觀意圖就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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