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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俗話說,熟人好辦事。但實際上,熟人可不一定好辦事,甚至有可能是詐騙分子的“套路”。近日,蕉嶺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
原來,2020年7月開始,徐某以某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員工的身份,虛構公司有內拓內銷渠道貸款業務,采用“為其幫忙辦貸款沖業績”“提升額度”“辦貸款贈送保險費”等理由引誘其朋友辦理信用貸款后,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將全部或部分放貸款轉賬到其指定的所謂內拓內銷銀行賬戶內(實為徐某私人銀行賬戶),承諾公司會按照貸款的約定進行分期還款,無需被害人還款。后期徐某為便于其繼續實施詐騙,還制作虛假的《內拓內銷渠道貸款存續托管證明》并加蓋偽造的合同專用章。
2022年11月,徐某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支付被害人的到期貸款,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查,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徐某對楊某、鐘某等18人實施詐騙,共騙得495.98萬元,徐某先后轉給被害人共193多萬元用于還貸款,其余款項均被其揮霍一空。
蕉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實踐中,借款人因受到誘導而辦理本不需要的貸款,或辦理與實際用途不符的貸款的情況時有發生。消費者應當合理評估自身消費、投資及貸款需求,防范“被激發”的貸款及理財沖動,誠信申請并理性使用貸款,切勿輕信“內拓內銷貸款業務”“內部理財產品”“僅通過辦理經營貸款就能進行投資的高收益投資產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貸款的實際用途和實際用款人不影響貸款合同主體的確定,即使名義上的貸款人并未實際使用借款,其仍應根據合同相對性,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近年來,銀行貸后管理日趨嚴格,審查手段更為全面,一旦銀行在跟蹤檢查中發現實際用款人違規使用貸款,隨時可能提前收回貸款,導致名義借款人征信受損,并承擔違約責任。
南方+記者陳萍
通訊員方靜娜
【作者】陳萍
【來源】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