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對于登記名義人的不動產物權,人們是通過不動產登記簿中所記載的不動產狀況、權利人姓名、權利內容等登記事項來確認其不動產物權現狀的。若反映登記名義人之不動產物權現狀的某一登記事項發生事實變化,則應及時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登記,以使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事實狀態保持一致。這一以反映登記名義人之不動產物權現狀的某一登記事項于登記嗣后所發生的變更為內容的登記,即為變更登記。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房屋拆除滅失是否可以辦理變更登記?
李勇律師解答:
變更登記雖然不是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但其對于如實反映不動產物權現狀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在關系不動產物權現狀的某一事實——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的表現即為某一登記事項——具備以下條件時,方可適用變更登記。須為反映登記名義人之不動產物權現狀的某一登記事項的變更;該變更事實須發生于不動產登記嗣后;對該變更的登記不改變原不動產權屬關系。
房產倒塌后須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同《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所有權人應當自倒塌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并不矛盾。因為只有先注銷房產權利登記后才有變更登記,變更后成土地使用權人,房產所有權人在房屋倒塌后,其土地使用權的確不一定到期。
李勇律師補充:
對房屋已經滅失,當事人認為房屋滅失前登記的房屋權利狀況侵害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房屋已經滅失,當事人認為房屋滅失前登記的房屋自然狀況侵害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登記機構改變房屋登記行為的情形主要有注銷、撤銷、變更、更正等。房屋登記機構注銷房屋登記后仍起訴原登記的案件多與拆遷有關。
如果房屋權屬證書已經注銷,當事人認為原登記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房屋滅失之后,當事人認為房屋滅失前的登記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當事人認為房屋自然狀況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