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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簽訂合同時,往往會涉及到交定金或者訂金,但是很多人對于定金和訂金的了解流于表面,從而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那么,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李勇律師解答:
定金:一種金錢擔保方式,規范的法律概念。根據《民法典》第586條的規定,“定金”是金錢擔保,是指合同當事人于合同訂立時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擔保性質的資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功能。根據《民法典》第587條的規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預訂所付的錢,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根據《民法典》第587條的規定,“訂金”不具有擔保性,支付訂金通常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因此,訂金支付方不能依據定金罰則要求收取方雙倍返還訂金。
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定義、性質、數額、法律后果卻等方面相差甚多,我們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嚴格區分二者,避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李勇律師補充:
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為避免損失,我們出納在付款時,也一定要留意所付的金額到底是哪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