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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的首要效力在于擔保功能,即防止不動產權利人違反義務對不動產進行處分。根據《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房屋登記辦法》第68條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該條規定在技術上使得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而對房屋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法進行登記,自然無法發生物權效力。對于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即辦理預告登記的抵押權可以享有優先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