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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是需要對環境進行保護的,如果污染環境的時候,是需要進行處罰的。那么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環境污染損害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
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指鑒定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狀態并補償期間損害的恢復措施,量化環境損害數額的過程。
(相關資料圖)
(一)環境污染損害由污染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且由兩個以上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行為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對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無排污許可證、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確定。
可知,環境污染由污染者承擔責任,同時造成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賠償。
(二)污染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1、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承擔環境損害民事責任,以污染環境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事實為前提條件,換言之,有損害才有賠償,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上,通常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的原則;二是對人身傷害只賠償所引起的財產損失的原則。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是指賠償范圍的大小要以行為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對人身傷害只賠償財產損失,是指侵權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或造成死亡,賠償范圍是以因傷殘殘廢而引起的財產損失為標準。
2、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
《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和排除危害可以單獨分別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1)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因環境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應以其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損失。這是環境民事責任中廣泛適用的一種責任形式,也是一種最基本的責任形式。造成財產損失是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污染者應當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因而也是破壞或污染環境,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死亡而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2)排除危害
這種責任形式主要用于公民或法人的財產可能由于其他單位或個人污染環境所造成的損害,以及污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或人身危害繼續存在的情形。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他所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在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法通則是將環境污染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均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水污染損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失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行為;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則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是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的相關知識,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很好的解決了污染環境鑒定問題,有了科學的鑒定方法,就能夠很好的要求企業進行賠償。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