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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許斷絕父子關系,除非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