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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是不能超過八個小時,并且每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個小時。上班時間的取證可以通過上下班打卡、同事的證明、工作的內容等。
一、國家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是幾個小時
國家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是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上班時間如何取證
上班時的間一般可以通過打卡記錄進行取證,如果沒有打卡記錄的,可以用手機錄下上班的情況作為證據,此外可以邀請同事作為證人證明上班時間。但一般只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取證即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的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的算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法律快車提醒您,所謂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職工身體健康出現問題,與工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本身不構成“工傷”。但為了更高保障職工的權益,我國對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進行了適當外延,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為“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