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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一般包括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價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條款等。
(資料圖)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