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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以及《婚姻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般說來,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即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條件。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可予準許。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