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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一種十分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它的的特點在于不是僅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是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拘留的對象是正在實施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第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比如: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出現這樣一些情況,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那么哪些機關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呢?依法來說,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只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對于法律沒有賦予刑事拘留權利的個人和單位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就涉嫌非法拘禁。
如果被刑事拘留了,家屬就會擔心,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二款的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