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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將具體情況告知工會。通知員工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及時結算并發放給該員工。員工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員工主張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