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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即使是國家的正式單位,甚至是公務員,都早就已經不存在只要被錄用就終身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基本上所有行業所實行的都是勞動合同制。有很多勞動者在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就已經開始擔心,害怕因為合同到期而失去當前的這份工作。那么,在我國勞動合同到期可以解除么?
在我國勞動合同到期可以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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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可以不續訂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是不能夠解除,但即使勞動合同到期被用人單位解除也有賠償金的。其實如果沒有什么特殊的情況,用人單位肯定還會和勞動合同到期的那些員工續簽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愿意給員工支付賠償金為代價來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員工在領到賠償金和基本工資以后,就只能再尋找其他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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