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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中無人幫忙帶娃,廈門同安區的林女士帶2歲的孩子到公司上班,在其倒車作業時不慎將孩子壓倒。經鑒定孩子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附加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案發后,公司籌集8萬元墊付孩子的醫療費。后經協商未果,孩子的監護人將公司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80余萬元。公司應該為此擔責嗎?
首先,林女士未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存在監護不力的過錯,其應對孩子的損失承擔50%的侵權責任;其次,林女士作為公司員工未持有相關叉車駕駛資格證件,造成孩子受傷,由此對孩子的損害結果應承擔40%的侵權責任。因林女士系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孩子受傷的,系履行職務行為,則該部分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某公司承擔;最后,某公司作為涉案損害事件發生地的管理人,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孩子進入公司生產區域,也是造成孩子損害結果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對林女士孩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10%的侵權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由廈門某公司對林女士孩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帶娃上班,如何避免悲???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幫員工解決實際困難時,最好和帶娃員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同時,要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另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通過安排專門場所、聘請專門輔導老師幫助照看孩子,為員工傾注關心關懷,最大限度為員工提供條件、解決后顧之憂。
對于家長而言,應盡量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后再將小孩帶到辦公場所;同時,應切實履行好監護人的責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護,教育好小孩遵守紀律,不影響單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