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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并無輕重之分。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資料圖】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確認其無效。
法律快車提醒您,合同里面的免責條款一般按如下寫:
1.免責的原因;
2.免責的對象;
3.免責的具體情形;
4.免責條款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5.免責條款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
6.并且采用特別的標識對與他人權利義務相關的內容提請當事人特別注意或者加以說明。
合同中免責條款會不一定無效。無效的情形有二: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