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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去哪里鑒定筆跡?
【資料圖】
申請筆跡鑒定,筆跡鑒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只要有鑒定資質就可以。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鑒定的。筆跡鑒定機構應該是由司法鑒定資格的有關鑒定機構進行申請鑒定,不是隨便的鑒定機構都可以鑒定的,有特殊的司法性,所以要先申請才可以鑒定。如果具體要知道哪里可以鑒定,可以登陸當地的司法廳的網站進行查閱。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誰承擔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后,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筆跡鑒定在民事糾紛中經常用到,當事人申請做鑒定,應當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可以在當地司法局網站查詢。如果在訴訟階段,法院也會根據其要求指派鑒定機構。等拿到鑒定意見書后,當事人有異議的,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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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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