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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經過法院調解離婚后,劉某與王某就女兒小涵的撫養權達成協議,由劉某負責撫養。然而,幾年后,王某提出要求法院判決她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兒,并在寒暑假期間接走小涵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庭審中,劉某主張只有在王某足額支付撫養費后,她才能行使探視權。那么劉某的主張是否合法呢,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無論任何情況下,孩子都需要得到雙親的共同關愛與照顧。支付撫養費和探望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不存在互相制約的關系。因此,一方不負擔撫養費或未按時支付撫養費,并不是中止探望權的條件,不可因不支付撫養費就阻礙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在本案中,小涵由父親劉某直接撫養,而不撫養小涵的王某有探望女兒的合理權益,與是否支付撫養費無關。于是法院最終判決王某每月有兩次探視女兒的權利,并規定劉某可以在場陪同。但是需要注意,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中止對方的探望。
根據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由此可見,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事實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權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共同構成了離婚后父母對子女親權的主要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對子女進行探望,對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關注,彌補非探望期間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親情交流。歸根結底,探望權的設置、親權的行使,都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