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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處理途徑有:
1.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通過事實、合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區分是非的基礎上,自愿說服糾紛雙方,鼓勵相互理解、相互讓步,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3.仲裁,即第三方根據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中斷.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解決合同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都是三年。但是,還有一些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比較特別,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此外,由于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法律快車提醒,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