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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法律快車提醒您,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1.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2.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6.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十五天內沒有一方上訴則送達完成即生效。一般順利送達的在一個月內即可生效,如果送達不到需要公告的則還需60天的公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