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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qū)別在于:
1.發(fā)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fā)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fā)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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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不同。找法網提醒大家要注意: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fā)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fā)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而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xù)計算時效期間。
二、引起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事由有: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意思分別是: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也就是訴訟時效屆滿前6個月)發(fā)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立法考慮到這種情況的可能發(fā)生,于是“凍結”(停止計算)這6個月的最后訴訟時效。倘若中止事由消失了,那繼續(xù)計算6個月。
2.訴訟時效中斷,是指發(fā)生特定的事由導致已經進行的訴訟期間歸于無效,可以從頭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