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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復員軍人財產的方式如下:
可以要求對復員費、自主擇業費進行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醫藥補助費。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但對于下列財產關系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能分割:
(相關資料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依照上述規定,醫藥生活補助費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得進行分割;而對于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可以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進行分割,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可獲得一半的數額。
二、軍人提出離婚孩子歸最適合撫養孩子長大的一方撫養。
1.如果子女尚未年滿兩周歲,那么其撫養權原則上判給其母親;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可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身體因素、經濟條件、子女的意愿等進行判決;
3.如果子女已經年滿八周歲了,法院將尊重孩子的意愿,決定撫養權歸給女方或男方。
三、找法網提醒您,專業軍人離婚程序如下:
1.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即可。
2.訴訟離婚: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和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開庭、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