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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住院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資料圖】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病假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
二、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足額、及時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在職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考勤等相關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到員工個人權益的;
5.用人單位通過欺騙、威脅等方式,在員工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規指揮或者要求員工冒險作業,已危及到員工人身安全的;
7.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提前解約違約金的計算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找法網提醒您,如果單位是違法與勞動者解約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