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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家人手機會被監聽嗎?
監視居住的家人手機是不可以被監聽的,但是為了辦案的需要,檢察院辦案人員,辦理了有關批準手續后,可以監聽嫌疑人的手機。根據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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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商請公安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在偵查期間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對其通信進行監控。
第一百七十二條初查一般應當秘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查對象。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初查對象,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一百七十三條在初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根據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綜上,罪犯或者嫌疑人在被判決監視居住以后,雖然可以在特定的范圍內自由活動,但是可能會因為案件還沒有查清楚而需要對他們進行監聽,但是這只是針對罪犯或者嫌疑人本身,對于他們的家人不能輕易就侵犯其與其他人通訊的自由。
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
監視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適用條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