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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退休的馮先生喜歡觀看歌舞和汽車類直播視頻,在網絡直播平臺充值后,用平臺虛擬幣給主播送禮物,3年間共打賞60余名主播16萬余元。馮先生的妻子魏女士認為馮先生的打賞行為是對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起訴要求某直播平臺返還馮先生充值金額16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馮先生與直播平臺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馮先生充值打賞是網絡消費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此外,馮先生的充值呈現出小額、多次、長期的顯著特征,其充值打賞行為系網絡消費行為,可以歸入日常生活需要范疇,不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此外,魏女士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馮先生打賞的主播有擾亂公共秩序、違背公共道德的行為。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魏女士的訴求。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主播巨額打賞,妻子起訴主播和平臺,能否要回錢?
首先,主播在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直播服務,丈夫在接受主播的服務后,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打賞主播,這是一種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并已經履行完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該打賞款項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務,因此這種情況下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主播屬于善意取得相對人,妻子不得以丈夫未經其同意來要回打賞。
用戶在直播平臺打賞的性質是贈與還是消費?
用戶與直播平臺簽訂用戶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接受平臺提供的各種服務,用戶向主播打賞系將真實貨幣在直播平臺充值兌換成虛擬貨幣,換取平臺上的各種道具后,再向平臺主播發送。
一方面,用戶打賞的并非真實錢款,而是虛擬道具,該道具是產生并儲存于直播平臺的網絡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兌換回金錢;
另一方面,用戶在觀看直播時,使用虛擬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務,亦獲得了精神上的滿足。所以用戶通過充值取得虛擬道具對主播進行打賞并非無所得,不具備贈與合同所具有的單務性、無償性,應為網絡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