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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救死扶傷之地,醫護人員盡心竭力救治患者,但面對來勢洶洶的病魔,仍有極少數患者選擇以極端方式放棄生命。近年來患者在醫院墜亡,家屬向醫院索賠的新聞屢見不鮮。
網友咨詢:
患者住院期間墜亡,醫院是否擔責?
(相關資料圖)
律師解答:
患者入住醫院后,醫患雙方客觀上形成了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醫院作為特殊的經營者,應當對患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患者在住院期間墜樓身亡,醫院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若醫院確實存在過失,法院都會考慮醫院在發現患者跳樓后及時進行了救治的情節,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從規范醫療行為和撫慰死者家屬的角度考慮,酌定醫院向患者的家屬支付一定的賠償款項。反之如果醫院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已經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已經達到合理的注意程度,不存在醫療侵權的事實,醫院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補充: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