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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員工都可能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員工有依法提前書面30天通知公司要求離職,但是企業或者公司因為各種原因不批準員工離職,同時也不給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怎么辦呢?
網友咨詢:
我在公司提出辭職三個月了,公司人事卻一直沒有讓我辦理離職手續,經理也說人事沒有通知我辦理離職我想問問他們是否違法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江蘇瀛恒律師事務所徐亦追律師解答:
您好,不合法,員工有權提出主動離職,提前30日通知即可,30日期滿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單位應當結算工資。
徐亦追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徐亦追律師解析:
公司規定離職需要提前三個月提出,這一說法犯法嗎?
這個需要區分來看
1.如果有培訓協議或者競業協議之類的條款,違背相關規定應按相關規定為企業支付相關補償;
2.如果不屬于第一種情況,企業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強行要求員工提前三個月并作出過分罰款是違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