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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要的手續首先是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就離婚的各項事宜達成一致,接著需要雙方親自去進行離婚登記,之后等待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了。
一、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呢?
協議離婚需要如下手續:
1.簽訂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進行離婚登記
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3.領取離婚證
了離婚登記后不能馬上進行離婚,而應當等待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即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后便可以辦理離婚證,找法網提醒您注意,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注意什么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注意離婚協議的簽訂最好要包含下列內容:
1.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承擔。需要注意對于債務問題,無論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在協議中都應該寫明如何承擔。
2.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情況下,雙方應該在協議中約定清楚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的具體事項。
3.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補償損害賠償及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
4.離婚后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是很多離婚案件的難點。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所以,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該約定清楚離婚后戶口的遷移問題。
5.列明屬于夫妻個人物品的清單,以免日后發生糾紛。
三、協議離婚顯失公平能否撤銷
協議離婚顯失公平一把不能撤銷。按照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婚姻關系與單純的市場交易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對于一方當事人以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的,只要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原則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