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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屬于刑事案件。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儲私財物的行為。金融詐騙罪:1.集資詐騙罪2.貸款詐騙罪3.票據詐騙罪4.金融憑證詐騙罪5.信用證詐騙罪6.信用卡詐騙罪7.有價證券詐騙罪8.保險詐騙罪。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信用卡詐騙罪與信用證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崔光勝律師解答:
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信用證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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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光勝律師補充:
信用卡詐騙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對象是信用卡。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信用證詐騙罪:
犯罪客體: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客觀要件: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證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