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之分。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所謂特別擔保,即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那么怎么分辨債權擔保的類型,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怎么分辨債權擔保的類型,是怎樣的?
(相關資料圖)
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徐妍律師解答:
1、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為保證。
2、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為抵押。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為質押。
4、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為留置。
5、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的為定金。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徐妍律師解析:
抵押和質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