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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那么代持股協議對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有什么,有哪些法律風險?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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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協議對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有什么,有哪些法律風險?
遼寧百濤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解答:
首先,如果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處分股權,如:股權出質、股權轉讓等,在第三人能夠證明其是善意的情況下,存在著第三人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股權的可能性。
其次,隱名股東雖然作為實際出資人,但因為在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上均沒有對其進行登記,因而隱名股東在行使知情權、出席股東會議等股東權利時會受到諸多限制。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款規定將股權代持協議作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規則來評價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法定無效情形的,代持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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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百濤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解析:
實踐中個人投資或是公司運營方面,股權代持的現象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實際出資人的個人原因。例如,有些人不愿暴露自己的財富,或是作為公眾人物不方便出面,以及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等。
2、競業限制或是商業原因。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并且許多公司章程、勞動合同明確規定董事、公司高管不得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公司等。商業方面如實際投資人不符合商業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為持股;實際投資人規避公司可能存在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等。
3、規避某些法律限制。如實際投資人為規避法律對投資領域、外商投資批準、投資比例、股東人數、股東公務人員身份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