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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擔保人被凍結怎么解凍,擔保人被凍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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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被凍結怎么解凍,擔保人被凍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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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解答:
被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解凍,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盡快解凍,否則就要等到凍結時間期滿自然解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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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在法院生效裁判中被認定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法院在未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也可以先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財產,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只有當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執行一般保證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是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的,如果要強制執行的,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制作相關的訴訟文書。執行過程中,需要通知擔保人,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