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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但是抗辯一詞的含義極為豐富。抗辯可分為實體法上的抗辯與程序法的抗辯,前者含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抗辯權),后者含有妨訴抗辯與證據抗辯,德國法上稱抗辯權為不需主張的抗辯,而事實抗辯則是要主張的抗辯,其抗辯的事實存在與否直接決定著原告請求權的有效存在與否,足以使原告請求權歸于消滅。抗辯權不以對抗請求權為限,亦可對抗形成權與抗辯權,如抵銷權的抗辯權與再抗辯。
法妞網友咨詢:
抗辯權具體有哪些?
石江超律師解答:
行使抗辯權是擔保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一般抗辯權和專屬抗辯權。在一般抗辯權中,擔保人行使不受保障責任的限制,是擔保人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的抗辯。其主要表現有主張債權已經消失,主張債權沒有發生等。
一般抗辯權,是基于保證的從屬性劃分的,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于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辯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基于保證合同的相對 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辯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基于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 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
石江超律師補充:
抗辯權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請求權可實現性。抗辯權中最為典型者,為訴訟時效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以及贈與人窮困抗辯權等。
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要效力在于,訴訟的永久駁回以及強制執行的永久排除。從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永久性出發,罹于時效的請求權被永久駁回后,債權人無從在訴訟外提出主張也無法有效提起訴訟,僅在債務人自愿履行時可受領、保持相應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