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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依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稱為裁判離婚。中國婚姻法對一方要求離婚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處理原則。那么,離婚訴訟原告可以只讓代理人出庭嗎,本人是否必須出庭?
法妞網友咨詢:
離婚訴訟原告可以只讓代理人出庭嗎?
(資料圖片)
顏秀紅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當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這是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律設立訴訟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離婚案件是例外。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顏秀紅律師補充: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系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離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