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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經過訴訟程序后,義務人未能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權利人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能有些權利人并不知道強制執行有期限或者一直與義務人協商而錯過強制執行期限,對于強制執行撤銷了之后,是否還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法妞網友咨詢:
強制執行撤銷了之后能不能申請繼續執行?
(資料圖片)
詹俊妮律師解答:
即使超過了2年的強制執行期限依然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此時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力會大打折扣。因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83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一,只要有生效法律文書,法院不管是否超過兩年執行期限,依然會立案受理案件,啟動執行程序;第二,如果法院向被告發送執行材料后,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期限已經超過兩年的異議,法院會對執行異議審查;第三,法院審查認為確實已經超過兩年,法院會不予執行,執行案件被撤銷;第四、若法院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法院會繼續執行。
詹俊妮律師補充: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