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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糾紛十分普遍,是不是所有的土地糾紛都屬于土地權屬糾紛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以下四類土地糾紛不屬于權屬糾紛:一是土地侵權類糾紛;二是界址爭議糾紛;三是違法使用土地糾紛;四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法妞網友咨詢: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資料圖】
吳玉瓊律師解答:
土地權屬糾紛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糾紛。簡單地說,就是當事人對這塊土地是誰的或誰有權使用這塊土地的問題發生爭議。
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權屬糾紛實質上就是誰有權和誰無權擁有或處分土地的問題。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有單位和單位、單位和個人、個人和個人等三種類型。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吳玉瓊律師補充:
1、雙方協商
雙方當事人因土地權屬發生糾紛后,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解決權屬爭議。
2、行政調解
當事人可以向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屬于行政調解,而不是人民調解。調解應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互諒互讓、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則來處理。調解是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最便捷的一種方式。
3、行政處理
雙方當事人若分歧較大,不能通過自行協商或行政調解處理的,可以向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
4、司法救濟
注意:土地權屬糾紛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政府的行政處理是人民法院受理土地權屬糾紛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