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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認為“注冊資本越高越能體現公司的資金實力,公司就可以獲得更多合作機會!”,“既然是認繳制,設置20-30年的出資期限,用盈利分紅出資,既可以減少創立時的成本,又可以提高企業形象,一舉兩得!”……然而,愿望是美好的,現實卻是殘酷的。
法妞網友咨詢:
注冊資本是想減就能減的嗎?
韋勇律師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之一就是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說,假如公司出現虧損,或資不抵債的情況,公司可以通過清算、破產等程序進行解散,但如果公司注冊資本尚未繳納完成,則無法進行清算、破產。
法條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韋勇律師補充:
公司進行減資需要經過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公司需要進行財務審計工作,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同時應當在限期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債權人提出異議,則在補足出資、清償全部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之前,公司不能進行減資行為。
法條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