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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公司企業會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在離職后的一段時間內禁止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這是為了保障公司的商業機密不會被透露。那么企業為保護自己利益簽訂競業協議,協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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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保護自己利益簽訂競業協議,協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浙江浙杭(余姚)律師事務所舒紅霞律師解答:
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
一、協議主體錯誤,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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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杭(余姚)律師事務所舒紅霞律師解析:
競業禁止的范圍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范圍,那對員工來講,失去約束力;還有就是同類產品、同類業務要進行盡量詳細的約定,有的企業約定很籠統,比如約定同行業等等。那么我們一定要正確理解國家制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的是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
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基于競業限制協議所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