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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整體物質生活水平的極大提升,民眾擁有的家庭財富日益增長,遺囑繼承作為傳統民法中解決個人財富代際傳承的工具,與夫妻共同財產制以及父母一方去世時不分家析產的傳統習慣交織在一起,使得夫妻共同遺囑這一遺囑形式在實際生活中普遍存在,相關法律糾紛與涉案數量正逐年遞增。
法妞網友咨詢:
共同遺囑屬于何種性質的法律行為?
張雷律師解答:
廣義的共同遺囑指二人或多人在同一文件上合立的遺囑,包括形式意義的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前者又可以稱為同時遺囑,指二人以上將內容獨立的多個遺囑記載于同一文件,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相互獨立,內容不產生相互拘束性,一方遺囑生效與否不影響另一方遺囑的效力,為多個普通遺囑的簡單集合。后者為狹義的共同遺囑,核心特征為雙方死因處分的關聯性,一方因另一方設立特定內容的遺囑,才相應地作出終意處分。
張雷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134條規定了單方、雙方、多方法律行為以及決議行為幾種類型。學理上多認為合同、共同行為和決議均屬于多方法律行為,遺囑則是典型的單方法律行為。而共同遺囑的“共同”二字表征了多個主體之間的“合意”,且各意思表示的效力彼此關聯牽制,這與單方法律行為效力不受他人影響的特征不符。
鑒于共同遺囑所具有的表意人身份相同、意思表示內容相同、方向相同等特征,教科書多定性為共同行為,即同方向平行的多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共同行為兼具有多方行為(內部關系)與單方行為(外部關系)的特點,難以簡單歸類。有學者從外部關系角度,認為立遺囑人雖為兩人,但是無需以被指定的繼承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而仍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有學者認為需要區分共同遺囑的類型,共同指定型和柏林式遺囑中雙方追求的利益和目的同一,屬于共同行為;而相互指定型遺囑體現了繼承利益的交換性,屬于雙方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