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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了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了向法院訴訟外,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另一種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當事人自愿、程序簡便、不公開審理、解決糾紛迅速及時等特點,因此,在世界各地成為當事人樂于采用的解決國際國內經濟貿易糾紛的重要方式。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經濟合同仲裁的原則是怎樣的?
劉瑞鳳律師解答: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即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通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共同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將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由雙方選定或者仲裁機構指定獨立、公正的仲裁員對該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終局的仲裁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訴訟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其啟動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達成明確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但其所作出的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獲得法院甚至國外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仲裁不解決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解決有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合同、工資、報酬、福利等方面的勞動糾紛。
劉瑞鳳律師補充:
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這是現代仲裁制度一條基本原則。仲裁法規定: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可以以協議方式自主決定;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當事人對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有權自愿選擇;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事項。實行仲裁的獨立性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從機構的獨立性保證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是獨立作出的,無須獲得任何機關的批準,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決,任何機關不得非法撤銷。實行一栽終局的原則。仲裁法改變了以往我國國內仲裁裁決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又裁又審、一裁兩審的作法,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